宁波消防设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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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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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中明确规定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应依照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补救难度等分为特级、一级和二级。这种分类有助于针对不同类型的建筑制定更为具体和有效的火灾报警系统设计方案。具体规定 对于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民用建筑,如电信楼、展览楼、旅馆、办公楼等,规范中要求需要设置二级火灾报警系统。
我国现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对探测区域的划分要求如下: 基本划分原则: 按独立房间划分:一个探测区域应当按照独立的房间进行划分。 面积限制: 一般情况:一般情况下,一个探测区域的面积不宜超过500平方米。
供电要求:系统应采用专用供电回路,确保在火灾情况下能够持续运行。接地要求:系统应有良好的接地,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施工与验收 施工要求:系统施工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规范要求进行,确保系统的可靠性和稳定性。验收标准:系统验收应依据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确保系统满足设计要求和使用功能。
每一联动总线回路连接设备的总数不宜超过 100点,且应留有不少于额定容量 10% 的余量。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火灾探测器的合理布置:火灾探测器应与保护对象的等级相适应。每个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面积不宜超过500平方米。红外探测器的探测长度不应超过100米;缆式探测器的区域长度不宜超过200米;空气探测器的长度应在20至100米之间。
火灾报警系统的设计应严格遵循国家有关电工规范及《水电工艺规范》,确保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稳定性。同时,还应参考并执行相关的弱电规范,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等。
消防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主要遵循的是GB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该规范是消防自动报警系统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的重要依据,确保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1、GB50116-98这个版本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已经被废止,目前最新的版本是GB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随着技术的进步和消防标准的不断更新,GB50116-98已经不能满足当前的需求。2013年版的规范在原有基础上进行了多项改进,不仅涵盖了更广泛的消防技术,还加强了系统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2、GB50116-98已废止,现行版本是:GB50116-2013 火灾自动报警设计规范。
3、目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并未进行更新。然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2007已经发布,这标志着该领域的最新标准。GB50166-2007规范详细规定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与验收的技术要求。它涵盖了系统的安装、调试、检测及验收等多个方面,确保了系统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目前有效版本为:GB50116-98,2008版本正处于报审阶段,尚未公布实施,没有GB50116-2007这个版本,你可能与GB50166-2007混淆了,那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6-2007),116和166貌视但不是。
5、按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第1条的规定,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应设置火灾应急广播,集中报警系统宜设置火灾应急广播。这意味着,设置区域报警系统的建筑,通常不需要设置消防广播。
1、在新的规范中,以下几种场所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首先,任意一层建筑面积超过1500平方米或总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制鞋、制衣、玩具、电子等类似用途的厂房,以及每座占地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棉、毛、丝、麻、化纤及其制品仓库,总面积超过500平方米或总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卷烟仓库,均应安装此系统。
2、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住宅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 建筑高度在54米至100米之间的高层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套内建议设置火灾探测器。建筑高度不超过54米的高层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根据规范8条款,老年人建筑、任一楼层建筑面积超过15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旅馆建筑、疗养院的病房楼、儿童活动场所以及床位数量达到200以上的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手术部等,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这意味着,并非所有幼儿园建筑都必须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4、根据规范要求,实际上并不强制要求所有建筑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现有的规范,如高规或火灾规,并未明确规定必须安装此系统。 然而,根据建规11条款,某些特定场所必须配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答案】:A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规定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城市级及以上广播电视建筑、邮政建筑、电信建筑、城市或区域性电力、交通和防灾等打指挥调度建筑。
6、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需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净高大于6m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以及净高大于0.8m且有可燃物闷顶或吊顶内的场所,都应配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我国现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中系统供电的规定如下: 电源设置: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必须设有交流电源和蓄电池备用电源。 交流电源应采用消防电源。 备用电源可选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自带的蓄电池电源或消防设备应急电源。
2、小时及以上。《GB50116-2003火灾自动报警设计规范》指出,蓄电地组的容量应保证,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筑在火灾状态同时工作负荷条件下连续工作3h以上。消防主机正常情况下,主电断电之后,系统自动切换到备电,也就是利用电池供电。当主电源恢复之后,系统会自动切换回主电供电。
3、)当直流备用电源采用消防系统集中设置的蓄电池时。火灾报警控制器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并能保证在消防系统处于最大负载状态下不影响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正常工作。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装置及消防控制设备的操作电源电压,应采用直流24V。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直流备用电源应采用火灾报警控制器自带的蓄电池电源或集中 设置的蓄电池应急电源供电;7集中设置的蓄电池备用电源输出功率应大于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系统全负荷功率 的120%,蓄电池组额定初装容量应保证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系统在火灾状态同时工作负荷 率下连续工作3h。
5、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基本功能主要有:主电、备电自动转换,备用电源充电功能,电源故障监测功能,电源工作状态指标功能,为探测器回路供电功能,控测器或系统故障声光报警,火灾声、光报警、火灾报警记忆功能,时钟单元功能,火灾报警优先报故障功能,声报警音响消音及再次声响报警功能。
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是中国消防领域的重要标准,它详细规定了火灾报警系统的规划、安装、设备选择和运行管理。以下是该规范的主要内容摘要,以更直观的方式呈现: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核心功能是火灾探测、报警和消防设备控制。